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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对擅入未开放遗址行为实施重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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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5-27 14:55:3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作者: 稿件来源:新华网新疆频道 发布时间: 2007-05-27 14:36:09  

新华网乌鲁木齐5月27日电 (记者王大霖)

为保护未开放遗址,新疆近日出台文物保护新办法,对擅自进入未开放遗址的行为实施重罚,最高罚款可达10万元。

据新疆文物保护部门介绍,近年来,部分打着“旅游探险”名义的团组和人员频繁进入楼兰、尼雅等一些未开放的遗址,给这些生态环境脆弱的遗址又添人为破坏。

为减少人为因素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破坏,新疆出台了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〈文物保护法〉办法》。办法规定,未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,禁止参观、旅游、探险。因科研考察确需进入的,应当持科考项目方案及相应批准文件,报经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,并派文物监护员随同监护。

对违法进入者,特别是对旅行社、户外探险运动组织等开展商业性活动牟取暴利的行为,要加大处罚的力度。对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参观、旅游、探险的,没收非法所得,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同时,对擅自进入的个人或单位,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和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,以此严格控制团组和人员进入。

新疆拥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8处,263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,近2000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,是全国八大文物省区之一,很多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遗址,由于地处沙漠腹地,专人驻地看护十分困难。

(完)

(责任编辑:周生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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